{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1076号
原告:青岛旭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文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身份证号:37022319XXXXXX6715。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谷水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洁瑜,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辛月钢,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旭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5元,减半收取10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镇
人民陪审员 崔焕伦
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