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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731号

崔克俭诉吉林市鑫欣宋记餐饮有限公司宋记大福肥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崔克俭,吉林市鑫欣宋记餐饮有限公司宋记大福肥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731号

原告:崔克俭,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玉山小区1-7号。

被告:吉林市鑫欣宋记餐饮有限公司宋记大福肥牛分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隆小区2号楼5号网点。负责人,宋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原告崔克俭诉被告吉林市鑫欣宋记餐饮有限公司宋记大福肥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克俭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克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克俭承担”

审 判 长  金吉浩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