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050-1号原告薛峰,男,生于1953年10月24日,汉族。原告丁继平,女,生于1965年11月23日,汉族。被告山西省河津市晋荣汽车物贸有限公司(系晋M655**号车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张东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雷刚,男,生于1974年9月21日,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负责人赵力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薛峰、丁继平与被告山西省河津市晋荣汽车物贸有限公司、赵雷刚、中国太平洋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峰、丁继平于2013年2月1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省河津市晋荣汽车物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款项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薛峰、丁继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山西省河津市晋荣汽车物贸有限公司帐户上的款项113272.3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延军
审判员 王建荣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