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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637号

陈祥神与桂铭、操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祥神,桂铭,操君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637号

申请执行人:陈祥神,男,1976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桂铭,男,198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操君芳,女,1985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神与被执行人桂铭、操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梅

审判员  杜志鹏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