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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073号

延某某与靖边县秦龙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某某,靖边县秦龙路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延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农民。被执行人靖边县秦龙路桥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龙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由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延某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秦龙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靖边县秦龙路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延某某利息65000元,下余案件款(即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500元)申请执行人延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延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庆民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屈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