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利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巩义市金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淄博利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廉枝训、廉星训、廉所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巩义市金环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利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廉枝训、廉星训、廉所训银行存款,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元庆
审判员 孙启凯
审判员 姬荣德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路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