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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申字第1120号

肖国明与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良友丰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国明,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良友丰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振华,包桂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112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国明。

委托代理人:费惠德。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良友丰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曦。

委托代理人:胡小华。一审

被告:蒋振华。一审

被告:包桂娟。再审申请人肖国明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良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蒋振华、包桂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肖国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光洁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代理

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