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乐执字第440号

李井桥与李德全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井桥,李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440号申请人李井桥,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李德全,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人李井桥与被执行人李德全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德全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李井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7775元人民币。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德全交来案款7775元,申请人李井桥已将该案款全部收悉,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乐民初字第467号乐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守国

审判员  王英民

审判员  闫文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