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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1508号

战杰聚众斗殴罪,战杰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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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508号罪犯战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战杰犯聚众斗殴、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了(2010)二中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战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战杰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2011年上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战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战杰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刑期自2007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洪

代理

审判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三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