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宋越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达,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苗成,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2楼-022。
法定代表人:胡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9元,由原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 判 员 何继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徐香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