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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280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280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建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崔振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