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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42号

杜品全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品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42号

原告:杜品全。

委托代理人:佟文福。

委托代理人:杜善军。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定增。

委托代理人:石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品全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品全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杜品全负担。

审 判 长  吴希松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