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殷巧,工人。被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流亭街道双元西路。法定代表人彭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巧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办理了(2013)城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解除申请执行人殷巧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100085687),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大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第7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维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