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高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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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高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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