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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497号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高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