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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刑初字第58号

陆某、汪某甲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陆某,汪某甲,韩某,李某,张某甲,汪某乙,黄某,圣为曾,汪某丙,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