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民初字第53号

张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张某。

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苏程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鲍汇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