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张某。
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苏程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鲍汇泉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张某。
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苏程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鲍汇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