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水清。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毛建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淑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恒杰。
上诉人郑荣光为与被上诉人徐淑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荣光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荣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荣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83元,减半收取2541.50元,由上诉人郑荣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炳连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