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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10号

郑荣光与徐淑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郑荣光,徐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水清。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毛建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淑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恒杰。

上诉人郑荣光为与被上诉人徐淑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荣光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荣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荣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83元,减半收取2541.50元,由上诉人郑荣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炳连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