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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203号

申请执行人胡斌与被执行人丁敬宏劳务费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斌,丁敬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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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胡斌,男。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执行人丁敬宏,男。申请执行人胡斌与被执行人丁敬宏劳务费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胡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敬宏在本院另有欠款案件。2012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丁敬宏向本院缴纳案款5000元。2013年1月31日,本院将18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胡斌,胡斌向本院出具了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