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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591号

黄晓卫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黄晓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591号罪犯黄晓卫,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10)平刑初字第6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720.56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黄晓卫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杨 克

代理

审判员 范黎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