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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银商初字第2号

韩文亭与乳山市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银商初字第2号原告韩文亭。委托代理人陈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市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江熙,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云民,山东民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亭与被告乳山市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言青陪审员  林书基陪审员  张胜夕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