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20号罪犯汶乃梅,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15日作出(1995)陕刑一终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汶乃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6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陕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3年1月17日本院以(2003)西刑二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4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16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0年11月18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汶乃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该犯系病犯。
本院认为,罪犯汶乃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汶乃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钢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