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黄松兰。
委托代理人:郑加飞。
被告:郑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兰与被告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松兰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松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文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茂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