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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147号

黄松兰与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松兰,郑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黄松兰。

委托代理人:郑加飞。

被告:郑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兰与被告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松兰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松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文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茂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