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70号原告宝应县润扬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建,董事长。被告江苏永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润扬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润扬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润扬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宝应县润扬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玉泉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