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X龙盗窃案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北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X龙,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同年8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X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韦X龙伙同“老猫”(姓名不详,系被告人韦X龙交待,在逃)经预谋后,携带撬锁工具来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78号锦绣园顺风区6栋下的联华超市门前,由“老猫”负责望风并盯住车主,被告人韦X龙将被害人何X梅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狮龙牌电动车的电门锁和车头大锁撬开后,将该电动车及放在车座包内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04.1元盗走。当被告人韦X龙驾驶盗得的电动车驶离现场约200米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欲拦下盘问时,即弃车逃跑,后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缴获“7”字型内六角套筒一把及起子头四个。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及现金人民币104.1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海梅。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韦X龙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2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X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X梅的报案陈述、证人何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销售登记单及合格证、被告人韦X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X龙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韦X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X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作案工具“7”字型内六角套筒一把及起子头四个,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均暂存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解放责任区刑侦大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余 阳
人民陪审员 凌 丽
人民陪审员 曾兴德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屈晓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