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513号罪犯施金侠,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日作出(2000)陕刑一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施金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0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陕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余刑执行至2023年9月19日止);2008年1月23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0年5月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金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监狱积极2次。
本院认为,罪犯施金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金侠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钢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