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35号
原告:卢浩炳。
被告:陈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浩炳与被告陈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浩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闫龙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卢浩炳与陈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35号
原告:卢浩炳。
被告:陈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浩炳与被告陈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浩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闫龙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