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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35号

卢浩炳与陈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浩炳,陈水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35号

原告:卢浩炳。

被告:陈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浩炳与被告陈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浩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闫龙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