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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31号

姚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离婚,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王建民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安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