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3号原告肖建勇。被告深圳市泰尔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陆平,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肖建勇诉被告深圳市泰尔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建勇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建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肖建勇负担。
审判员 黄永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