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开商初字第0016号原告宜兴市宇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法定代表人周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元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宇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宇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宇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宇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高源特殊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98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6元、保全费3020元),由宜兴市宇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澄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