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3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
负责人:牟乃密,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楠,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军,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艳,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林定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高建军、王艳、陕西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月红、邓博文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款项已执行完毕,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