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4964号

时云海与汤庆梅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时云海,汤庆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964号原告时云海。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庆梅。委托代理人王月,系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云海与被告汤庆梅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时云海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云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云海撤回对被告汤庆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时云海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