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8号1幢。法定代表人谢鹏程,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建平,该行职工。被告杨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诉被告杨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海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 员代 云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