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孙晓红与被执行人郭利民、苏岳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2日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019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郭利民所有的陕D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户籍档案予以冻结,期限1年。现因被执行人郭利民、苏岳龙已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郭利民所有的陕D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户籍档案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 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