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诉赵国利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赵国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吉林大街81号。被告:赵国利,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吉林市龙潭区建设局,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诉被告赵国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