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钟某某,女,1987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被告孙某某,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以其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福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