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38号原告黄爱琴。委托代理人黄毅俊。被告蔡宝平。
原告黄爱琴诉被告蔡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爱琴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黄爱琴负担。
审判员 俞玮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