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贡 市 中 新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牛 尾 分 社 与 陈 书 伦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尾分社,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牛尾乡石柱村六组牛尾河正街。负责人黄明静。被告陈书伦。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尾分社诉被告陈书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尾分社于2013年1月30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尾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尾分社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