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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0078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丙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