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丙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