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39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某乙,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付某甲与被执行人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雷敬日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