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执字396号

付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39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某乙,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付某甲与被执行人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雷敬日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