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78号
原告:刘广巨,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刘涛,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刘广巨侄子。
被告:刘家友,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巨诉被告刘家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宗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