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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非执审字第143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费正平、杨丽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纳溪非执审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费正平、杨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合法性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审判长  肖大鸣

审判员  江兴隆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文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