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绍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江。
上诉人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草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诸暨市绍清纺织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张 云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