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安。被执行人刘文国。被执行人刘文武。申请执行人刘德安与被执行人刘文国、刘文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德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家良
审判员 葛译超
审判员 张松昌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