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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执字第2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安,刘文国,刘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安。被执行人刘文国。被执行人刘文武。申请执行人刘德安与被执行人刘文国、刘文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德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家良

审判员  葛译超

审判员  张松昌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