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1号地中海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蒋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向继承,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继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