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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991号

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与向继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向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1号地中海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蒋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向继承,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继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