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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执字第1号

王涛与王海军抚育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涛与王海军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李纯忠

审判员  方宝祥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