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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020号

张学军与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军,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20号申请人张学军,男,农民。被执行人苏鹏,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华,系该公司经理。张学军与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向张学军赔付医疗、伤残等费用79626.52元,由张学军返还苏鹏垫付的事故抢救费12000元,另苏鹏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18.7元。本院在执行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已足额赔付到位,张学军在扣除应返还苏鹏垫付的事故抢救费12000元后领取68745.22元(包括苏鹏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118.7元),苏鹏领取10881.3元。案件执行费1085元申请人张学军自愿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