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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40号

赵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赵某某,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熊应章,擂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某某,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蒲某甲,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系蒲某某兄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蒲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李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