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合献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合献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