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张秀波,农民。被告刘路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波与被告刘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秀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玲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
张秀波与刘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张秀波,农民。被告刘路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波与被告刘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秀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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