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131号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昆嘉工业区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郭秋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汉斌,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燕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郑洪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履行诉讼请求项下之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跃健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建荣 微信公众号“”